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网友咨询:监护人的财产问题
监护人可以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此种交易行为.但从法理上,监护人虽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代管权,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但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职责之外,还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可以受让代管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是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支付不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对价 (2)将支付的对价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监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挪用 (3)经过基层组织或其他次位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同意或者交易过程受他们的监督 比如:可以买下被监护人的房产,因为被监护人不能参与协商,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防止损害现行利益),必须完全支付房款(因为赊购是正常交易的例外),其他监护 资格人同意或参与签字(防止损害未来利益,如预期房价上涨或未来的居住权)
小编结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变更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