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应有什么内容
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当事人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7、双方当事人签字、日期。
案例分析
孤老将房产份额遗赠保姆 保姆诉请法院确认获支持
孤老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份额赠与保姆,而该遗赠行为却不被两位远房小辈认可,孤老的保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孤老房产遗赠。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浦东新区蓝村路一套103室房屋中属被继承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保姆孔阿姨所有。
房产份额遗赠保姆
现年46岁的孔阿姨,来自河南农村,从2004年12月起,她就在陆老太身边当保姆。陆老太是位离休干部,未曾结婚生育,其父母也早已过世。今年1月27日,享年88岁的陆老太在一家医院病故。陆老太生前居住的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蓝村路某号103室房屋为陆老太与陈氏姐妹共同共有,而陈氏姐妹为陆老太同父异母姐姐之子陈先生的女儿。然而,2008年8月20日,陆老太自书遗书一份,把保姆孔阿姨认作孙女,载明:“……只要是我的东西全部由我孙女孔某某来继承……”。同时,自书遗书也得到了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现陆老太去世后,陈氏姐妹不同意执行遗书,经陆老太生前所在单位调解未果,孔阿姨诉至法院。
孤老亲戚不予认可
孔阿姨诉称,七年来,自己从陆老太81岁住院至今年88岁去世,一直贴身护理。此前,陆老太的表弟陈先生曾说过要照顾老人后半生,故老太将其所有的浦东新区蓝村路103室房屋的产权人中增列陈先生的两个女儿。可当陆老太为陈先生女儿安排好房产后,并没有换来想要的亲人照顾,陆老太在住院及养老院期间一直由自己照料,据此,失望的陆老太留下了这份自书遗书。
陈氏姐妹辩称,孔阿姨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与被陆老太无亲属关系,其无权继承;孔阿姨提供的遗书非老太亲笔书写,而是冒用其名字伪造的。现申请对陆老太遗书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是否为陆老太亲笔签名。即使鉴定结果为陆老太亲笔签名,由于陆老太当时已患有老年痴呆症,故遗书的内容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孔阿姨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成立,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阿姨提供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方式赠予孔阿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孔阿姨在陆老太过世后即有效主张接受遗赠,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孔阿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网友咨询:请问遗赠抚养协议必须要手写的么?
请问遗赠抚养协议必须要遗赠人亲自手写么?遗赠人不会写字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代书,但应当有证明人签字。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应有什么内容?”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及在写遗赠扶养协议时应该填写的内容有哪些。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