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二、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夫妻俩人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欲在国内办理离婚,如何处理?
2002年,在导师的热心介绍下,林女士与法国人汤姆先生认识10多天后,便到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不久后,她便与丈夫到了法国,并取得了法国的临时居住证。但很快他们的婚姻生活就出现了裂痕: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后甚至分居。2003年11月,汤姆先生向法国某地方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因担心林女士索赔而自行撤诉。2004年8月,林女士回到中国,随后走进了法院。2005年7月,法院依法传唤后,汤姆先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为中国,该离婚诉讼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 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
1. 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若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时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则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此类案件,国内一方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提供外方在国外的详细、准确住址,否则,案件的处理时间会相当的长。
(二) 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离婚的处理
1.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小编结语: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包括法国)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更多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