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某(男)和黄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了四层住宅楼一栋及店面两间,住宅楼登记在罗某名下,两间店面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双方因感情不和,黄某起诉罗某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其名下的两间店面。罗某认为,两间店面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黄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罗某父母管理使用,且黄某、罗某双方承诺两间店面不得买卖、抵押,故两处房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于法无据。
【观点】
该两间店面虽由罗某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购买,但该不动产登记在黄某名下,且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该两间店面赠与罗某一方,应视为罗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官分析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所谓的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系指对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时,并且各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很难说哪种解释意见正确或错误,这时就应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来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在较早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审议通过去掉了后半句即“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该草拟稿规定仍对解释该条规定可以起参考作用。
第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司法实践的佐证。
网友咨询:房产分割
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住房分为产权和债权,不要弄混淆。
产权,婚后买房,又是登记在你俩名下,这个和房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产权一人一半,离了,当然是一人一半产权,
债权,一方爹妈出资,属于爹妈对你俩债权,可以依法凭证据主张,
你们分割完毕产权,需要一起偿还爹妈出资款,也是一人一半。
小编结语: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若 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前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关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