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在中国如何处理?
(一)协议离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在北京由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在民政部门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亲自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代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离婚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由此可知,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能够回中国办理的,完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只要双方对孩子抚养与财产无争议的情况下,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不难。
网友咨询:涉外婚姻如何起诉离婚?
小方与妻子在国内结婚,如今定居在国外,日前回到国内处理生意上的事情,如果要起诉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关于涉外婚姻离婚还有以下管辖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离婚
在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从国外回到国内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在此我们主要是谈涉外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
1. 涉外离婚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中,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其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无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与不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居住在国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立案、出庭应诉,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2. 涉外离婚立案材料
在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后,决定向管辖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第一步就是准备立案所需资料。那么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呢?
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书;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您作为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文件,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被告应诉需要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您作为被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6、7项文件,需要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3.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并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若离婚案件在外国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则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种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这主要是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以及与抚养人的感情培养方面进行的考虑。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二、涉外离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小编结语: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更多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