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1、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
1、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3、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4、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5、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6、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7、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8、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9、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网友咨询:
我们的外孙女很不幸,很小就失去了母亲。第二年,其父另娶。从此,她的处境越来越差,经常遭到打骂,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近日,外孙女的老师找到了我们。在此之前,我们劝过孩子的父亲要善待女儿,可他听不进去。若再这样下去,一个本可以健康成长的孩子就可能被毁掉了。我们想把她领过来抚养和管教,不知是否可以?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常理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16 条规定,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但是,正如你所述,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父母虽具有监护能力,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你们的外孙女父亲的行为足以表明他已丧失了担任女儿监护人的资格。因此,作为孩子外祖父母的你们,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其父的监护权,确定由你们作为监护人。
小编结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范围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