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遗赠权被撤销的情形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不同点
1、主体不同
这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2、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继承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继承权,二是遗嘱继承权。因此,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而受遗赠权仅适用于遗嘱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只有在遗嘱继承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受遗赠权的问题。
案例分析
房产律师靳双权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案件简介】:
张一、张二的爷爷奶奶在北京市东城区有一套老的四合院,二位老人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去世。二老生前共四个子女,经过协商,每人继承1/4的房产份额。张一、张二的父亲张大力经过公证继承了1/4的房产份额,拿到了房产证。
张大力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一、二儿子张二和小女儿张丽。小女儿在1998年因车祸不幸身亡,留下一子张小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自小女儿去世后,张大力的老伴便一病不起,2009年年底张大力的老伴病重,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老伴去世后,张大力痛不欲生,孩子们怕老父亲想不开,专门从老家雇了一个保姆吴某到北京照顾老父亲的生活。
就这样过了很多年,保姆吴某将父亲照顾得挺好,儿子们也各忙各的工作。2010年张大力突然病重住院,经医院检查已经是肝癌晚期。三个月后,老父亲不幸离世,子女们痛不欲生。
可是,令家人都始料不及的是,父亲离世尚未过百日,张一、张二和张小明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保姆吴某将其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四合院1/4的房产份额。
张一、张二和张小明顿时懵了,张小明尚在上学,突然收到传票已下载不知所措,全权委托两个舅舅来处理此事。张一、张二则带着从法院领取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找到靳双权律师咨询。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司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吴某和张大力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财产,该部分无效。原告吴某主张《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房屋1/4的产权份额,其中超过张大力有权处分的部分无效。最终,法院判决:
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四合院产权中张大力所占四分之一份额的八分之五(及上述房屋产权的三十二分之五份额)归原告吴某所有。
二、 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有偿的、相互扶有条件的,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放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接触,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此,靳律师需要指出,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本案中,张力从其父亲那里继承的1/4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张大力的老伴健在,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之规定,1/4的产权份额系张大力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
结合本案,即1/4产权中有一半为张大力所有,另一半为张大力老伴所有,因张大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时为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该一半财产(1/8产权)应为张大力老板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张大力与保姆吴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应该是无效的。吴某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主张全部1/4的产权显然无法获得全部支持。原则上,对于超出张大力有权处分的部分,吴某是无权主张的。
靳律师需要在此指出,张小明系张大力的小女儿张丽之子,本案其之所以被列为被告是基于我国《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小明的母亲张丽系1998年因车祸去世,其去世时张小明的姥姥、姥爷均健在,张小明姥姥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应依法由张小明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小明应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再者,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家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与补偿。如果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抚养费用。
本案中吴某系通过第三方见证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且吴某已经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其可以依法取得相应的财产份额,但是该《遗赠扶养协议》中张大力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吴某的诉求最终只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网友咨询:这样算不算遗赠抚养协议
我老公是农村的82年时我老公五岁,因他大伯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所以过继给他当儿子,但是没有去公证,当时写了一张纸头,清楚写着他大伯扶养他长大,他要帮他养老送终,所有遗产由我老公继承,其它人不得干预。当时也有十几个人做证签字。但是台头写的是过继事宜,是否有关系,如果凭这个打官司的话,有多少胜算。这个协议没有公证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关系 主要看内容 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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