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变更,指监护情事的变化而导致的监护关系的变化。即当事人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或变更监护人的行为。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有关组织依照法律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应当在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变更监护事宜,应注意以下问题:
1、监护当事人请求变更监护关系时,应具备适当的事由即监护人有合理的辞职事由,被监护人在有识别能力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变更请求。
2、监护人的辞职事由:
(1)监护人年满70岁;
(2)监护人病重,长期卧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3)监护人因服役过程中出现特别情况的;
(4)长期在被监护人居住地之外工作、服刑、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5)已担任有两个以上监护职务的。
3、被监护人的合理变更请求:
(1)改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对被监护人更为有利的;
(2)被监护人长期在外学习,需要更换监护人的;
(3)被监护人有重病需在外长期治疗,而治疗又有合适监护人的。
二、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构成监护的原因归于消灭。
引起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
1、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
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
2、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由于上述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出现后,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相对终止,监护关系转移,将另设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监护的变更及监护的终止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