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有哪些?
(一)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二、办涉外继承公证需哪些材料?
(1)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4、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基本案情】出国务工意外死亡涉外公证助力遗产继承办理
2012年8月,市民刘女士来到莱西市公证处咨询,称其丈夫李×在外国A工作,于今年3月×日在外国A意外死亡,李×在外国A开户的存折上还有一部分遗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是确认被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及继承标的。当事人要提供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A大使馆认证的李×的死亡证明及外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文译本原件。提供李×在外国A某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折及翻译公司对该存折出具的中文译本的原件,证明被继承人李×在外国A某银行遗留有存款。
二是确认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使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通过对当事人告知相关的适用法律,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选择在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该继承公证事项,并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确认法定继承人范围办理继承公证。经查,被继承人李×与刘女士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我市登记结婚,育有一个子女,即儿子李A,李×的父亲李××和母亲岳××均健在。公证员在核对证明材料后,确认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四人:即妻子刘女士、儿子李A、父亲李××和母亲岳××。公证员把相关当事人都请到公证处,详细告知了相关的适用法律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被继承人李×的父亲李××、母亲岳××均表示放弃本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慎重起见,公证员为当事人拟定了一份 《财产分割协议书》。据此,公证处为刘女士及其儿子李A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为了方便该《公证书》的使用,按照涉外公证的相关要求,将该《公证书》附上英文译本,并办理了中国外交部认证,刘女士已经将《公证书》递交到使用部门,审批手续顺利办理。
四、办涉外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1)注意时效。
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小编结语:涉外继承公证时要注意管辖问题;需要提交涉外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等材料;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审查涉外继承公证;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出具公证书。更多涉外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