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有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监护能力,即使是残疾人,也有监护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作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组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处理程序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有:(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赔偿全部差额。(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残疾人监护权问题
残疾人的监护人是否可以放弃监护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监护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监护权可以依法转移,但在没有转移监护权以前,即被监护人未得到妥善的安置,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仍应尽到监护的义务,否则导致损害结果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残疾人的监护人擅自放弃监护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依据《刑法》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编结语:从上面可以看出,监护权对监护人来说实际上主要是责任而很难从中获得利益,几乎无“权利”可言。当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有一些权利。当年迈体弱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监护职责的,应该有辞职的权利。残疾人的监护人职责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