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前常识 > 婚前法律常识 > 【婚前法律常识】恋爱期间的借款争议如何处理

【婚前法律常识】恋爱期间的借款争议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以借款形式出现,有时以赠与形式出现。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借款不打欠条的情形极为普遍,这就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争议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恋爱期间借款争议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互相借贷,又或者会借款给其中一方的亲朋好友,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但是恋爱期间,恋人双方会对彼此过分信任,借贷时不出具书面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借贷给其中一方,却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像这种情况,就为将来埋下了隐患,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分手了,就会产生纠纷。

恋爱期间的借款争议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饯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

我们在碰到此种情况时,主要把握借款形成的证据,而不仅在于给付款项凭据的收取上。在一般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或存折单的情况下,再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就能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普遍了。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②: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人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实践中,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这种判决,与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吻合。

网友咨询一:和前女友分手,写了分手协议,要求其三年内还清恋爱期间的费用。

和前女友分手,写了分手协议,女方三年内还清恋爱期间的费用4万块钱。期间,女方还了一万,可是三年到期,还有三万块没还,那我可以去法院起诉她吗?还有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到法院起诉女方,如果距最后还款期限已逾两年,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网友咨询二:恋爱期间的借款能否用法律手段追回?

我是个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的学生,前一段时间经人介绍谈了一个男朋友,恋爱期间他曾经三次以不同理由向我借过总共近一万元钱,均没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我们因性格不合分手,他以各种理由不还钱,我想知道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因为案子关系数额较少,建议协商处理,处理不成再起诉解决。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案情】

男女一结婚,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这可不见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某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实际借款5000元,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无法举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何某在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两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丈夫李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第六种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针对恋爱过程中借贷这种情况,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建议把握借款形成的证据,而不仅在于给付款项凭据的收取上。一般在没有欠条,只有汇款凭证的情况下,结合其他证据或证人证言也是可以确立借贷关系的。恋爱期间的借款纠纷处理方式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恋爱期间借款争议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前纠纷  恋爱期间借款争议  恋爱期间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婚前法律常识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