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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核心提示:结婚证是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其他相关婚姻证明材料。关于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相关内容。更多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

丈夫逝后遗留35万元买卖合同债权,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因未能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一审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今年7月20日,法周刊以《无证婚姻 夫妻关系如何证明》为题进行了报道)。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为上诉人张霞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张霞的丈夫侯某生前经营一家铸造厂,和彭某是多年的合作伙伴。2014年3月,经核算,彭某尚欠侯某货款41万元。后达成协议,该笔欠款由彭某的合作伙伴韩某支付侯某35万元。

侯某去世后,张霞索要货款被拒绝,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支付货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人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张霞未能提供结婚证,在民政部门也未查询到结婚登记备案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夫妻关系应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张霞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与韩某或第三人彭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张霞不服,向许昌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张霞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展开了争辩。

张霞认为,自己提供的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介绍信、新生儿补录审批表,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她本人和侯某分别作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存在,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韩某表示,民政部门是证明婚姻状况的唯一合法机关,夫妻关系应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上诉人张霞未能提供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备案信息,不能证明其和侯某系夫妻关系,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且,在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侯某去世后,合同债权应作为遗产,由侯某的父母、子女继承后共同主张,上诉人张霞不享有继承权。

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基于买卖合同享有该笔债权,其死亡后继承人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上诉人张霞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和侯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张霞作为侯某的继承人之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依法提起诉讼,但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进入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二、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网友咨询:我与丈夫因为感情不和,现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我的结婚证毁损了,民政局也不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我应提供哪些材料来证明我的婚姻关系,以顺利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帮律师解答:结婚证是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其他相关婚姻证明材料。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确实又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之前,一般是当事人持身份证去婚姻登记机关开具一张婚姻登记证明即可。自2015年9月15日起婚姻登记机关发出通知,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拉)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结婚证毁损又想离婚的公民该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张女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证明婚姻关系: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毁损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来证明夫妻关系。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地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加盖公章的婚姻档案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我妈妈失踪3年了,和我继父还有婚姻关系吗,有一个女孩 ,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失踪满四年的,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待法定的公告期间过后,就视为失踪人在法律上已经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因意外事故失踪满两年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

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法定机关认证确无生还可能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此外,对于失踪人口,一般失踪满一年以上的,就可以在你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希望本文中关于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没有结婚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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