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有的对子女感情深厚,将子女当作命根子不愿让其离开自己,坚持自己直接抚养;有的怕孩子遭受继父或继母的虐待,不放心由对方直接抚养;有的图在年老时有个依靠,坚持要由自己直接抚养;有的因不同意离婚,借抚养子女问题刁难对方,制造障碍,缠讼不休;有的怕抚养小孩不利再婚或者影响再婚后的感情或经济困难不愿抚养;有的基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疼爱而要求直接抚养;有的是双方都将小孩当成包袱,都不愿直接抚养,等等。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常常是离婚诉讼中争执较多且难以解决的一个焦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此,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综合而言,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案情回放
原告:李先生
被告:范女士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范女士于200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8日生育女儿李小囡。后因感情破裂,原告李先生委托了代理律师于2015年6月25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争取女儿李小囡抚养权。
原告李先生及其代理人观点
1、原告为杭州本地人,被告非杭州本地人;
2、婚后一家三口均居住在原告家的拆迁房里,和原告父母同住;
3、各方均落户在该拆迁房里;
4、女儿就读于杭州的幼儿园;
5、女儿出生后均由原告母亲照顾抚养;
6、女儿上暑期培训班均由原告母亲接送。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6份证据:结婚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幼儿园证明、培训学校证明、原告独生子女证明。
被告范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即笔者观点
经人推荐,被告拿到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副本后,找到了笔者。此时,离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尚剩几日。待笔者了解完整个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决定先从程序上制约对方:
1、向法院提出申请开具协助查询函给笔者,调取在派出所存档的关于原告家庭暴力的相关材料;
2、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举证并且延期开庭,为保障被告方的应诉权利以及证据收集时间充裕。在我方的申请下,法院最终同意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开庭时间。我方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延期,绞尽脑汁思考应诉方案,最终从实体上收集了28份证据提交用以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证据如下:
医院诊断证明、被告父母学历及干部退休证、房屋契证、收入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工资统计表、杭州市公安局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原告保证书)、省立同德医院门诊病历验伤证明、被告父母愿意帮助抚养女儿证明、淘宝购物记录、被告照顾女儿照片、全日制劳动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产证、证历本、女儿愿意随被告生活录像、股权证、儿童健康档案、幼儿园托班学费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屏照片、证明、请假条、杭州到被告老家车票等材料。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直至最终破裂。现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女儿抚养权的问题,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幼,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由被告抚养为宜。
小编结语: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的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