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处理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3、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
【案例简介】
赵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赵先生的父母已经年过七旬,两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子又很破旧,赵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商量后,给老人寄去20万元的购房款,让自己的父母在老家的县城买栋住房,产权证登记在赵先生父亲的名下,过了几年,赵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认为房屋是夫妻俩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要求进行分割,而赵先生认为,房屋是对自己的父母的赠与,故不同意分割房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子女为父母购置的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此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父亲的名下,所以在没有很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房产属于赵先生父母
(二)赵先生与王女士出资为赵先生的父母购买房屋的10万元,出资不明的情况下,本着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父母的赠与。
所以综上所述,该房屋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赵先生的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我是在2001年结的婚,04年期的结婚证,婚后一儿一女,分别11,9岁,在2010年在塘沽买的房子,买房子的钱是从他父母卡上划过去的,男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就在今年3月14号把握从楼楼梯应退下3楼,曾报警,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以前曾多次年报警,这多年我一直在家照顾孩子,从没去外面赚过钱,现在男方说什么也没有我的,如果离婚请问敏房子有我的份么,如果没住房和经济能力,法院会给与补偿么,房子是否算共同财产,孩子是否一人一个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处理?”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关于离婚时房屋处理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