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3)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声,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4)义务履行的自觉性。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案例回顾: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邵某抚养,并由原告邵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邵某与被告徐男于1998年结婚。2001年5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现在曹溪中学读八年级。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弋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徐某由被告徐男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后由于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徐某。鉴于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徐某愿意跟随原告邵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小编结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义务的特征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