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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下的房产分割以及婚前房产用一方赠与款买的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房产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同居双方的房产分割以及婚前用一方赠与款买的房产的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

婚前同居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割?

小芳和大志相恋多年,2003年俩人共同出资联名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以俩人的名义做了共同按揭贷款,月供款由每人各出1000元。房屋交付后俩人即以夫妻名义在新房内开始了同居生活。2005年大志从单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大志没有居住装修后将其出租出去。因为忙于工作,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6年春节期间俩人因故分手。小芳认为双方构成事实婚姻,要求把俩人共同购置的房屋和大志分得的公房一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大志不同意,并拒绝搬到自己分配的公房居住,认为自己一旦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问:哪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小芳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俩人的同居关系吗?

律师观点:1、俩人的说法都存在错误之处。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双方当时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才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俩人的同居关系是从2003开始的,因此,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其次,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小芳和大志共同购置的房屋属于俩人共有,一方搬出该房屋的并不意味着对产权的放弃。由于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大志同居期间分得的公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2、小芳若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由于俩人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3、双方的房产和债务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的共有房产,若不愿意维持现状,可以通过竞价转让的方式由一方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后享有全部产权。

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说,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故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一般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只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对其双方之间的婚姻效力采取了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是法律认可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概念(本书以下所述的事实婚姻均指此种法律认可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事实婚姻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时间点,同居关系应开始于 1994年2月1日以前,其二,同居时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4、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同居关系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对于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关系,双方只有补办结婚登记以后,法律上才能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后的婚姻效力予以认可。

网友咨询:房产分割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男方用女方的名义买房,房产如何分割分析:如果双方并未结婚,而此时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买房的钱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凭相关单据女方应当退还男方的钱,属于借款,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由于男方无权要求分割,所以男方也无法主张。如果男方没法证明自己的出资,那对男方是相当不利的。3、女方出资装修男方的房屋,房产应如何分割?解答: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出资装修行为,属于对不动产的附和添附行为,依照物权法原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女方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男方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男方的赠与。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依双方结婚为条件。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男方应当将装修款返还给女方,或者进行相应补偿。4、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如何分割如果有相关协议认定为共同出资购买,即便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也不能视为借款,而应当视为共同出资款,否则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就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另外,如果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要比双方签署协议更有保障,因为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记载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否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是并不能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否则如果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房屋低卖,另一方可能本都收不回来,更不用说房屋增值后的分配。在房屋低卖之后,也 只能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 角度,以财产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请法院根据其提供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判令对方赔偿实际损失,但是其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买房在双方均出资的情况下最好是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房,并且按照实际出资额来明确所享有的房屋产权比例,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5、恋爱双方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分手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应如何分割解答:(1)将一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然后进行合同买受人的主体更名,由一人独自作为买受人 (2)双方都不愿意放弃产权,可先办理产权证,各自享有各自份额。或者双方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取得房产。如果无法证明各自出资金额,按照各50%的比例平均占有产权数额。如果产权证上写明共同共有,则双方直接按照50%的比例来进行分割,无需证明各自出资额。6、恋人以双方名义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如何分割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中。而恋人在婚前联名购置房产时,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上述关系,因此双方的财产份额一般需要由双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体现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中,即通过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注意产权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准的)所以,像这种情况,以双方名义购买,又在房产登记机关约定了各自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的话,就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来分割。如果双方都要求该房屋全部产权又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可先对房屋的总价进行竞价,由竞价高者按照对方的产权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如果一方要,一方不要,如果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要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则可在卖出后再就得款进行分割。7、恋爱时由双方联名购买、一方负担月供款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双方联名买房时,对房产份额的约定应以双方的实际出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买房时,实际出资不应仅仅以双方交纳的首付款比例为标准,而应把一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投入的款项计入实际出资数额。所以在按揭贷款买房时,在贷款批下来并转到开发商账户之后,房屋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联名购房双方对开发商的付款义务已告完成,以后支付的月供款只是对银行的还债,而不是对房价款的继续支付。因此如果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贷款,则贷款总额应计入该方的实际出资数额,并以此约定房屋份额。如果以双方的名义贷款,则一般应视为双方在贷款总额内的出资数额相等。如果实际上由一方负担月供款,那么最好以该方的名义贷款,这样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等。否则月供款多的一方只能向另一方主张债权。在双方共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月供款实际上由一方承担,则该方只是替对方承担了部分债务,其依法可以向对方进行追偿,但并不会必然引起房产份额的变化。司法部门判断双方享有的房产份额主要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记载为准,如果尚没有办理产权证,则要以双方关于产权份额的声明协议为准。如果双方没有声明协议,则以双方的出资额为依据确定双方应享有的产权份额,此时需要双方对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进行举证。倘若双方都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数额,则根据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为两人以及开发商购房发票付款人亦为两人的基本事实,一般推定为两人共同缴纳了购房款,每人享有50%的权益。这对实际出资多的一方是不利的,也是该方需要尽量予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1)双方签订协议对出资事宜和产权份额作出约定,签署《出资协议书》,或者一步到位,把将来办证和办理按揭均需要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书》提前出具,(2)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约定双方的产权,这样较为公平合理,万一分手了,也不至于因权利义务失衡而起纠纷(3)办理按揭手续时,根据月供款是由双方负担还是一方负担决定是共同贷款还是个人单独贷款。双方联名购房后,如果确定由双方共同承担今后的月供款,则可由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种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月供款一般应大致相等。如果双方实际承担月供款数额相差较大,则最好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根本不承担月供款,就没有必要采用共同贷款的方式,以防止纠纷的发生。(4)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就产权登记错误提起行政诉讼。在双方联名购房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在取得产权证后,如果一方提出产权证中记载的产权份额有误,通过诉讼请求重新确权的,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排除一方通过伪造对方签名或者伪造合同文件骗取主管机关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请求主管机关撤销错误的登记并予以更正。可以把登记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把对方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婚前一方用另一方的赠与款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唐建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离异后不久即开始追求本公司秘书夏雨。得知夏雨准备买房后,唐建主动拿出一张50万元的支票交给夏雨,夏雨说“送给我的?”唐建说 “送给你就送给你。”夏半开玩笑地说,“那你得给我写个字据,不然拿了我也还不起。”唐说,“不用你还”,然后顺手在一张白纸上写下“自愿送给夏雨50万元购房资金,无需偿还。唐建”。夏雨收下了支票和字据后不久,就以该5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通过按揭贷款以其本人名义购买了一套80万元的商品房。俩人同居一年后夏雨从公司辞职并提出分手,唐建恼羞成怒提出分割房产。问:唐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观点:唐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从唐建出具的字据内容看,50万元是唐建赠给夏雨的购房资金,夏雨接受后,俩人之间即构成赠与关系。由于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而且唐建的赠与并没有对夏雨附加任何义务,夏雨也没有严重侵害唐建的行为发生,因此,即使俩人分手,唐建也无权撤销对夏雨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夏雨用赠与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其本人所有,唐毅无权要求分割。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说,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来说,交付时即发生权利的转移;而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则以办理登记过户的手续为权利转移的标志。因此,赠与人在要求对方返还赠与财产时,必须确认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在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对于恋爱中的赠与人与受赠人而言,只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或者违反赠与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财物。关于婚前同居双方的房产分割以及婚前用一方赠与款买的房产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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