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确定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本案情】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诉离婚未获准
丈夫韦阿党与妻子林梅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9月5日生育一男孩,此后,夫妻双方外出广东打工。2014年10月12日,丈夫韦阿党以双方已分居四年且无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中,韦阿党对其所诉的“已分居四年且无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对方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后就一起外出打工,夫妻关系是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婚姻帮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韦阿党起诉与被告林梅离婚,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夫妻关系就会和好如初。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怎样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小编结语: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更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