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网友咨询: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父亲于08年6月去世,现祖父77岁,病重在身,祖父本有3子女,1我父亲(已去世),2我姑姑,3我大姑姑(但从小送人)。父亲的现任老婆是再婚的。
请问这种情况下:1谁应承担祖父的赡养义务?2后妈是否也要承担赡养义务。(她有目的,为分得祖父的财产)3,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孙女,在父亲已经死亡,但还有姑姑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有条例规定,我可以不用赡养。况且我也没有这经济能力。
婚姻帮律师解答:
1、“谁应承担祖父的赡养义务?”:
(1)你姑姑。
(2)你大姑,如果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话,不再有对你祖父的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也还有赡养你祖父的义务。
2、“后妈是否也要承担赡养义务。(她有目的,为分得祖父的财产)”:
(1)从法律规定上说,你后妈没有赡养你祖父的义务。
(2)但她如果自愿赡养:法律不禁止、而且鼓励,她因为在你父亲去世后主动赡养你祖父而从法律规定上可以取得合法继承你祖父遗产的继承权(本来她作为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孙女,在父亲已经死亡,但还有姑姑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有条例规定,我可以不用赡养。况且我也没有这经济能力”:
是,你没有赡养义务。但如果你姑姑无赡养条件和能力、你同时有赡养能力的,你也应赡养。
附相关规定:
(1)《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后妈如果赡养你祖父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你姑姑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你从小被送人的大姑无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另外还有《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4)《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小编结语:生活中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赡养老人的相关法规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