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从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将家庭赡养制度的核心内容规定为三类:物质赡养、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将家庭赡养规定为子女的义务,明确它也是老年人的一种受保障的权利。子女是赡养义务人,父母便是赡养权利人。对于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权利,规定赡养人应当使被赡养人及时获得治疗和护理,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同时赡养权还界定为父母享有的要求子女在物质、精神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子女应经常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一) 物质赡养权的保障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数额偏少,且行业间差距极大,与物价指数的上升相比,仍然显得有些滞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较低,门诊和门慢医疗未列入医疗保障范围,常规医疗费用挤占生活费用。城乡“二元制”带来的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使农村老年人口在物质保障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在我国老年人的物质赡养权整体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家庭赡养作为必要的补充。
(二)精神赡养权的保障问题
一方面老年人的生理逐步走向衰弱的过程,心理也会出现难以克服孤独感,特别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需求也呈多样化发展,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和生存的压力,使子女无法有更多的精力顾及老人的感受。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空巢老人持续增多,父母与子女之间那种人类本能的情感抚慰是其他任何经济扶助无法代替的。如何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也是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所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生活扶助权的保障问题
中国传统多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往往在世时就将家产全部分给子女,不仅使老人失去独立的经济地位,分配过程的不公和子女个人心态的不同,也易引起子女不满和争议,使今后的日常扶助权难以落实。“四二一”家庭、失独家庭的老人照顾问题,依靠家庭层面,也难以真正落实日常扶助。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高,高龄老人需孙子女照顾的家庭也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将使最幸福的独生子女成为负担最重的养老一族。
网友咨询:家庭赡养纠纷
一家人有三个儿子(其中一个多年前被招为上门女婿)后来该家人的父亲去世,其中2个儿子等分了改家的财产(被招为上门女婿的儿子没有分到任何家产)同时该家3个儿子商议由其中一个儿子赡养母亲并达成书面协议。多年后赡养母亲的儿子要求其他儿子一起赡养其母亲,请问:被人招为上门女婿的儿子有没有赡养义务?要是有,要不要和其他儿子赋有同等赡养义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子女是有赡养义务的,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及其伴侣,养子女和继子女,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虽然达成了书面协议,但子女的义务不可推卸,不能对母亲不闻不问,具体的赡养义务可经过协商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来进行分配.
小编结语:子女是赡养义务人,父母便是赡养权利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被赡养的权利。家庭赡养的法律规定及社会现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