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经过协商进行分割,并签订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直接关系到离婚后一方占用的财产。所以,学会如何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非常重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其他协议一样包括以下内容:
1、 夫妻当事人双方的详细个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2、 财产形成的原因及分割理由;
3、 被分割财产的现状及分割方式;
4、 分割后财产的转移条件及方式;
5、 价格补偿及债务问题
6、 违约责任等。
在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首先需要考虑夫妻财产有哪些,在起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切忌笼统的描述语言,如,夫妻一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异议等等。最重要的是,在最后需要加上违约责任,及约定好的分割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责任的,需要承当违约的责任,必要的惩罚措施可以保障协议的履行。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协商,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生效前都可以反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何时生效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婚没离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因此,在办理离婚,领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可以反悔。
这时会有网友担心,如果离婚协议不是自愿签署或者对方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时,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了?不用担心,法律是在一定基础上平衡利益的,因此,法律对上面网友担心的情况也有详细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况的,可以在年内反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重新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得随意反悔
邓女士与陈某经自由恋爱,1996年结婚,1998年生育一男孩。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00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男孩由陈某抚养,房子、双方共有的橡胶都归孩子所有。2002年,邓女士与陈某就孩子抚养问题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生育的男孩变更为由邓女士抚养,房子2间约100平方米、房子背后胶山的橡胶树已开割的有200多株、未开割的400多株都归孩子所有,孩子的财产由邓女士代管。
2013年,陈某认为2002年与邓女士就变更孩子抚养问题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种胶土地系其父所承包,橡胶树是其父所种,不但不给邓女士割橡胶,还殴打她。邓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双方于2002年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600多株橡胶树由邓女士代为管理,所得收入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在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精神,男女双方登记离婚,既要对共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也要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登记离婚后,协议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第九条分别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得反悔。如果反悔则必须在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2000年7月陈某与邓女士登记离婚,约定孩子由陈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与橡胶归孩子所有,赠予孩子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002年双方又签订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归属,由邓女士抚养,同时明确了赠予孩子的财产内容,并约定赠给孩子的财产由孩子母亲邓女士代管。陈某与邓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相结合,以共同财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可行的。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2002年关于孩子的抚养协议,都是自愿签订的,在内容上也不违反法律,是有效约定,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013年陈某对2002年的协议反悔,阻挠邓女士依协议履行财产代管权利,是一种违约行为,殴打邓女士更是违法行为。邓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书效力,依法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总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在本案中,陈某与邓女士在离婚时和离婚后自愿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不得任意撤销与反悔。陈某辩称协议无效,并未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视为已放弃该诉权。因此,邓女士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抚养孩子并代管孩子的财产。
小编结语: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