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看待婚外情?
再合适的婚姻也满足不了我们对异性的所有幻想,也就是说我们很难在一个异性身上找到所有我们想要的东西,因此,婚姻关系中有所缺失在所难免。所以,走进婚姻前,大家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在婚姻中更要理性地对待此种缺失。婚外情是我们不想发生的,可一旦发生了,大家也不要觉得婚姻和人生就毁掉了。我们可以努力地把坏事变成好事,处理好婚外情,也许能给未来的婚姻生活带来积极的改变。
首先,我想请大家不要忙着对婚外情作严厉的道德评判,而是能够对其发生的原因给予一定觉察,也反思自己的言行,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打个比方:一个小孩平时在家里吃不着糖,有一天意外发现了外面的糖,结果没管住自己吃了糖,自己也很后悔,你说我们要不要说他是个坏孩子呢?我们要不要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呢?要不要教给他一些抵制诱惑的方法呢?或者要不要让他在家里吃点糖呢?要知道对甜食的喜好是进化中储存能量的重要方式,可不是什么错误的需要呀!
所以,如果当事人能够宽容对方的行为,并通过此事彼此反思自己在婚姻中的问题,那么此次事件也许会引发双方的成长,大家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更能抵制诱惑,高质量地一起生活。
其次,当婚外情发生时,往往是人的情感和理智发生激烈碰撞的时候,一方面觉得有愧于家庭,一方面又被婚外的情感所吸引。所以,我们可以给对方,尤其是给男性一点儿时间在理性与情感中进行选择。如果逼得太紧,他的理智无法启动,可能结果会向消极方向发展。而很多女性遇到这样的事情容易反应过度,自乱阵脚,智慧自然就无法发挥作用了。我们要相信大多数男性能够勇于承担责任,重新回归家庭。
最后,如果真的因婚外情而无法继续生活,也要知道世界末日不会因此到来。我们可以选择一种独奏的生活,也许有一天伤痛修复好后,可以再次拥有琴瑟之和。
二、婚外情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杭州刘女士找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张莉兰律师,哭诉其痛苦的婚姻。结婚6年来,丈夫沈某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仅在外有外遇,还时常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刘女士不堪忍受,决定聘请律师起诉离婚。刘女士要求:(1)离婚;(2)孩子由自己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房子归自己,小房子给对方。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一、沈某殴打刘女士的法律证据:(1)公安派出所的报案回执;(2)刘女士医院诊断证明;(3)居委会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4)刘女士被殴打后的伤情照片。
二、沈某婚外情主要证据:(1)录音材料,沈某口头承认过自己有婚外情的事实;(2)知情者的证人证言。
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证据:(1)两处房产的房产证与购房发票;(2)购房合同;(3)其他财产清单与相关发票和凭证。
在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后,张莉兰律师为刘女士起草了离婚诉状,并代理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月;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法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莉兰律师代理刘女士充分阐述了其意见和观点,这些意见大部分被之后法院的判决所接受与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无视原告感受,对原告在精神上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伤害,虽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始终无悔改之意。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深厚感情基础之上的,夫妻双方应基于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的过错,现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2、被告多次无端滋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在 2009年12月26日晚被告又一次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原本就已破裂的婚姻感情冲洗的荡然无存。
3、被告多年来未尽其作为父亲的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工资收入从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被告对于原告与孩子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原告一直是靠一人之力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孩子。被告长期以来的这种行为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西湖区××××××××房产,另一处是拱墅区×××××××房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法庭充分考虑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过错造成;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在外居住,几乎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扶养、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三)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1200元/月的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因此,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庭应当判令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长期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到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理应得到赔偿。
案件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最终做出判决:
第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小孩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每月十日前付请。
第三,位于××××××房产(大房子)归原告所有,位于××××××房产(小房子)归被告所有。
第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二千元。
案件宣判后,刘女士非常满意。她委托律师时的三个目的已全部达到。其三个目的为:第一,与被告离婚。第二,孩子归随她生活。第三,大房子归自己所有。
网友咨询:我老公有外遇犯法吗?
我老公在外有外遇,请问他与第三者这样算犯法吗?我要怎么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具体解析:
你丈夫有外遇的行为属于是违法行为,这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另外,你丈夫的行为会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你丈夫符合上述几种类型的话是构成重婚罪的,你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编结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希望本文中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婚外情,婚外情如何离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如何正确看待婚外情,婚外情如何离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婚外情,婚外情如何离婚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