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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常用法律知识,婚姻法律常识解答

核心提示:美国最新一期《心理学》杂志上发表了一项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导致婚姻触礁的真正原因不是此前普遍认为的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而是婚姻归于平淡后夫妻关系渐趋迟钝和沉闷。报告还指出说,绝大多数婚姻专家把消除夫妻间的矛盾视为挽救婚姻的关键所在,但一些研究表明,夫妻双方随着婚龄增长而产生的厌倦感是对婚姻的更大威胁。所以我们必须要知道一些婚前常识去避免。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姻法律常识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

常用法律知识

1、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吗?

答:不全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内容之一。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同时,婚姻自由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自由,比如结婚自由,它必须受男女双方的年龄、亲属关系、健康状况、是否单身等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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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个内容。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我国允许同性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吗?

答:不允许。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另外,同性结婚也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其中结婚登记双方是男是女的性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确定,如果有改性手术的情况,应到公安机关变更相关内容。

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一是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只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单身声明以及非近亲属声明;二是离婚不再要单位证明,只需要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三是不必再苦等一个月的审查期,离婚者可以当场领离婚证。提醒注意的是:新条例的实施日期是2003年10月1日,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一下适用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都是指非诉讼程序,如果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离婚,目前其相应规定未变。

4、新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有变动吗?

答:没有,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延用了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至于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的规定是晚婚的年龄,我国鼓励晚婚。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的结婚年龄可作适当调整。

5、试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试婚与非法同居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试婚,是指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男女过一段夫妻生活,双方满意时,便办理结婚手续,成为正式夫妻;任何一方不满意,就可以分手,互不干涉。试婚尽管与姘居、通奸的动机、目的不同,但它仍是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对试婚产生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另外,还要注意借试婚行骗的情况。

6、婚前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答:谈恋爱期间双方的互赠或一方的赠与,以及在交往中的花费,一般不得要求赔偿或者返还,但较贵重的财物,包括礼品或信物,在恋爱结束后,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损坏或灭失的,应适当赔偿。一方以谈恋爱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属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7、恋爱不成,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该怎么办?

答: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实施精神上的威胁或者身体上的强迫,甚至纠集他人强制另一方交出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都要自立、自强、自尊、自爱,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这也是对家人、对社会负责。

8、少数民族与汉族能通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各少数民族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对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少数民族之间结婚、少数民族与汉族结婚,应当贯彻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应当注意巩固民族团结,防止产生民族隔阂和民族仇视。

小编结语:婚姻可理解为: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对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两个人结合本来就不容易,为何很多人还会出现各种矛盾呢,为了婚姻的稳定,我们应该知道一些沪宁法律常识。关于婚姻法律常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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