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能要求分割吗?
依照国务院发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其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分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取得的时间,是这笔钱款最终归属的关键。
法院在处理住房补贴与公积金时,一般先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如协商不成就判决解决。判决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由此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只有一方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义务。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网友咨询:离婚后对公积金住房补贴怎么处理?
小刘,她和丈夫打算离婚,丈夫2001年曾与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住房补贴款为15.12万元,于2001年1月起的15年内发放完毕,这些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个需要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婚后所得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和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一般在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补给对方补偿。
虽然丈夫尚未实际完全获得住房补贴款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也应该通过折价的方式,就换算所得的住房补贴的数额对刘女士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更多住房公积金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