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为中国古代的甲骨文,其上为一老人,下为一小孩。孝是儒家所倡导的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我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精髓,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而在GDP高速增长的当代中国,却时时出现让我们黯然神伤的情景。这是一首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诗:“孩子!如今,我的脚站也站不稳,走也走不动了,所以,请你紧紧地握着我的手,陪着我,慢慢的,就像当年,我陪着你一步一步地走……。”这是诸多报刊纸头版头条的标题:《抑郁症老人7楼跳下,独居、寡居成老人高危因素》,《强制探父母执行难》,《空巢老人易空心,老龄化社会呼唤精神赡养》。如此种种显示,在社会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孝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巨大冲击,诸多城乡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出现严重的空缺,孝被横流的物质欲望所吞没;社会中更有一种以物化的孝(金钱资助)来取代情感的孝的趋势。
2、当代中国立法保障缺失
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文明古国,历代王朝多有对孝道的立法保证。如夏《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斩首袅之”;商《吕氏春秋·孝行》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260 条规定:“虐待家族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于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这些立法多为保护性宣言,内容空洞、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同时,社会对相关法律的宣传仅仅停留于形式,导致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被赡养人欠缺维权能力。此外,社会基层组织对老年维权的力度也不够,众多基层组织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或敷衍了事,或一推了之,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解作用,这也直接导致许多老人对生活的绝望。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黑龙江省精神病患者32万人中,老年人群患精神疾病率达19.7%,且多为抑郁症。可见,孝的缺失已经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命题,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将成为社会的新热点。
3、欧美国家的相关规定
(1)刑法保护。西方国家对亲属之间的侵害一直奉行“亲亲尊尊”原则。古希腊人认为侵害亲属不仅伤害了人伦,也伤害了“神伦”,因而有特重刑罚加以惩戒。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罪行若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比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就会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在古罗马,杀害近亲属(起初仅仅是杀害尊亲属)为“弑亲罪”。公元前52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弑亲罪的“庞培法”,并设置了“弑亲审问官”,凡犯亲杀罪的人,一律处以杀亲罪的刑罚,即将其与狗、公鸡、蛇和猴各一,一起封闭在袋内,再投入海中或河里。这种“生时不见天日,死无葬身之地”的特重刑罚,反映了古罗马法特别重视亲情伦理的价值取向。公元542年查士丁尼皇帝新敕对“精神遗弃”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这种厚尊薄卑、尊卑有别的原则,在近现代欧洲各国法中仍然有广泛的体现。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遗弃15岁以下未成年人于任何场所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前罗马尼亚刑法第175条将“杀害配偶或近亲属”定为“应加重处罚的故意杀人”。
可见,欧美国家法律对亲属间人身侵犯之罪刑重于非亲属间人身侵犯;杀伤尊亲属之罪刑重于杀伤卑亲属。
(2)民法保护。独立、自给自足的精神渗透于西方文化,欧美国家的养老是独立型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老人宁愿独立生活,但不排除必要时把子女、亲属、朋友和邻居所提供的非正式帮助看成是满足自身需要的最适当的源泉。研究材料显示,通常会有子女住在老人附近,保持着所谓 “有距离的亲近”,可以经常互相探望和相互照应,保持亲密的关系。另外,欧美国家的老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利益,如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帮助和支持老年人在家里独立活动,为老年人提供较多的如家政、运输、供给膳食等服务,但家庭养老功能在欧美国家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并满足着老人们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
北欧福利国家如瑞典、芬兰等国的法律中,有关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往往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而对子女与父母谈话忌语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赡养的质量,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巴西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具体规定了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法律要求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忽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
网友咨询:赡养问题,赡养有顺序吗?
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健康并且有经济能力)。老人与与二儿子生活在一套老房子里20年,老房子属于老人的福利分房。后房改时买下产权。由二儿子全额付款,产证是老人的(但是子女并不知情)。去年二儿子搬新家(新房子的产证是孙子的并且孙子已成年),老人一同前往居住(2010年7月1日至今)。老人说老房子作为遗产由3个子女平分,但坚持要住在二儿子家里。二儿子提出三个子女轮流居住一年,请问合理吗?还有二儿子在遗产方面能否有更多的补偿?赡养有顺序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没有顺序,至于自己如何安排,那是自己家庭的事情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赡养是一定的传统美德,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赡养规定,不论什么样的赡养规定,都要保证父母健康生活为前提。中外精神赡养状况的差异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