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也未必。有一些家庭虽然曾经发生过婚外情问题,但后来对方谅解了,有过错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整了自己的行为,这一类家庭经过冷静的思考和双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归于平静。而另一类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在这种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准判决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一个六个月的冷静期,在这六个月之内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诉要求离婚。如果经过这六个月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说有婚外情过错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会采取第二次起诉,第二次判决离婚的方法。这个时候法院才会认为由于婚外情的过错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的破裂,无法挽回。
二、婚外情离婚如何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网友咨询:老公出轨被我发现,想离婚,怎么办?
我替朋友咨询一下,她老公在外面有第三者,第三者当到他的面给他老婆打电话,前不久因为这件事差点闹架要离婚,他还向他老婆发誓说他们没有发生关系,并再也不联系了,但这次被我朋友知道,他还很理直气壮的说男人在外面有第三者是很正常的,并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不是一次两次是n次,现在我朋友提出离婚,他们涉及到农转非小产权房的房屋平方分割,想问一下,她保留了他们发给她的所有短信以及他老公向她承认他们有不正当关系电话的录音,在法律上能不能作为背叛家庭的证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女方已经保留了主要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外遇的情形,可以证明这一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编结语: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希望本文中婚外情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外情离婚如何赔偿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婚外情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外情离婚如何赔偿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外情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