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二、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基本案情】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周琴与张强于2001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02年育有一子周子山,现在光华小学就读。2013年上半年,张强怀疑周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同年9月,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强手持扳手重击周琴头部数下,对周琴造成严重伤害。经鉴定,周琴为二级伤残。后张强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某监狱服刑。周琴现由其父母代为照看,婚生子周子山则由张强的父母代为抚养。事故发生后,张强虽然积极支付了部分的救治费用,但因周琴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强离婚并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及其附属车库一间。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琴与张强在共同生活中缺乏必要的信任与支持,尤其是张强无端怀疑周琴,手持扳手严重伤害周琴,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周琴要求与张强离婚的诉求予以准许。因周琴主张婚生子周子山由张强抚育,张强对此无异议,且张强的父母明确表示同意帮助照顾小孩,从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张强抚育并无不妥,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周琴支付张强抚育费每月500元。周琴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因张强的父母及婚生子长期居住使用该房,为稳定生活,上述房屋判归张强较为合理,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判决张强向周琴支付该房的原告应得份额的折价款四十万元。
小编结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更多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