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离婚时放弃财产,事后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网友问:前夫与我因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要求。我担心“单亲家庭”会给子女造成伤害,一直没有同意。直到前夫决定离家出走,且毫无回旋余地,我才同意离婚。于是,在前夫主动、自愿表示放弃价值近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谁知一年后,因生意亏损而潦倒的前夫却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问,前夫的理由是否成立?
婚姻帮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你前夫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
一、不属于显失公平
一方面,该案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所做的明显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即使因一方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后果,但只有在一方基于“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不对等之处,也不属于显失公平。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完全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其要求离婚并非出于一时冲动,他作出放弃财产的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权衡的结果,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有着相关的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指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鉴于婚姻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有着特殊之处,不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而且只有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以最终撤销。你与前夫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不属于显失公平,你前夫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后果,但只有在一方基于“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不对等之处,也不属于显失公平。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完全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其要求离婚并非出于一时冲动,他作出放弃财产的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权衡的结果,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多离婚协议书写了自动放弃共同财产是否还可以重新起诉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