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1)夫或妻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我和她结婚后买了房子,钱是我父母出的,40万,我(丈夫)以我个人名义给我爸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了是买房子借钱,买了房子后房子由我和她一起还贷款,一起住,请问要是离婚,这40万属于我和她的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不属于共有房产,你当初也是为了证明房产为你个人所有,那么有关房产的债务就有你个人承当!如果为夫妻共有房产,有夫妻共同承担,她如果能证明,她的经济收入进行了必要的家庭开支,而你的收入一直在还房款,那么在房产分配上要有她的一份!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近年来,债权人就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数量增多,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举个例子: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丙借款8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丙将甲、乙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开庭时,甲未到庭;乙到庭辩称,甲已离家长达一年多,该笔借款是甲在离家期间单方向丙借取,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甲的个人债务,应当由甲个人偿还。
上述案例,丙的诉请或乙的抗辩能否得到在审法官支持,关键对于上述债务性质的认定,即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关系到债权人和夫妻非举债方的切身利益。
通俗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亦作了大致概述,具体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不难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
实践中,如何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致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上述仅是部分规定,最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律师认为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其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本目的无非是为了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被认为是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据此规定,凡是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去举证证明;对此债务主张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只能够是法定的两种情形,即债权人一旦就起诉要求夫妻连带清偿共同债务的,其诉求即获支持。
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亦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亦存在一定漏洞。在日常实际生活中,不能排除夫妻举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来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夫妻非举债方利益的可能性存在。
小编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