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转业费是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离婚时可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转业费?
军人转业费有可能部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军人离婚专业费如何分割具体看军人转业费哪些是婚前所得,哪些是婚后所得。
1、 对于婚前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 对于婚后所得的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但是,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根据军龄所得的补,因此计算军人转业费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具体的年龄及军龄。
【基本案情】离婚时可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转业费?
原告周军与被告张倩于2006年12月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生育一女。周军于2010年11月退伍。其退伍后与张倩一起在广州生活至2013年初,现在湖南长沙务工。周军与张倩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因协商离婚未果,周军遂向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倩离婚。
诉讼中,张倩要求分割周军退伍时领取的转业费21.3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倩不再要求分割周军退伍时的安置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由被告张倩抚养,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孩子姓名。原告周军自2014年7月起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周军行使对婚生女的探视权时,被告张倩应予配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被告虽经法院调解未要求分割原告退伍时的安置费。但法院在审理涉军离婚案件时,关于转业军人的转业费可否要求分割,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相关的具体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转业军人的转业费既不完全是转业军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具体处理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依据以下公式完成。第一步: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年平均值;第二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多离婚时军人转业费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