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间的收入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上述第18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所以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夫妻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大姐与丈夫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李大姐就提出与丈夫离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于是李大姐便搬出去独立生活,这样一直分居了6年。
直到今年李大姐想到人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她觉得分居这六年丈夫的收入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自己一半。但是丈夫不同意。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的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总的来看,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或者没有约定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婚后财产或者分居期间财产作出特殊约定的,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不能予以分割。
本案中的情况,按着法律来看分居六年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分割的比例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分居期间的财产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不少学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因为:
第一,双方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实质上这种关系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购置财产,单独对这些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如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
第二,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将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悖。
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为了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实行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建议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直接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独立出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财产”原则的例外。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但在《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前,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仍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该条规定还是当事人离婚时处理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依据。
小编结语:夫妻分居期间,财产还是共有,债务要分具体情况承担。夫妻一旦没有共同生活,各自的独立性就强了,对于对方的财产情况也就很难知晓,但是对方在外产生的债务或者取得的财产和自己又有密切关系,所以,要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定下书面的协议,这样既符合双方的情况,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更多分居期间一方获得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