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的房产价值怎么确定?
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离婚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二、离婚时的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十三:男方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怎么分?
【案例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都是再婚,婚后,张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获得30万元房款,重新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王女士参与住房与装修的全过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如今,这套住房价约值100万。现在,王女士起诉离婚,王女士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先生的出资购房可以看成对自己的赠与,而张先生否认赠与,认为房子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并且考虑自己已经退休,月收入不足千元,不具备一次性赠与30万元房屋的经济实力。双方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离婚中,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定性和分割的问题。
(一)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婚后张先生卖掉一套住房后,所获得的房款应该属于张先生婚前房屋的财产体现,这30万应该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张先生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住房用于居住,虽然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但不能认定为是对王女士的赠与,没有赠与协议,此外从张先生的现实情况看,也不能认定为赠与。
(三)对于此套房屋的分割问题,由于房产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同时双方又没有其他的关于此房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的约定,因此此房应该看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此房是张先生购买的,因此在分割的时候张先生应该分得较多的份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是否交税?
律师,你好,我和我的老公感情不和总是吵架,我打算在今年离婚,我们名下有两套房,离婚的话这两套房怎么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是否要交税?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话,那么财产分割就由双方自己协商(意思就是可以不依照法律,只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了)。 房屋缴税这个问题,不知道你问题的过户税还是其它的。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的房产价值怎么确定?离婚时的房产应该怎么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房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