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情】
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整。借款三日后禄某与戚某离婚。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应由禄某、戚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禄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禄某在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后双方即离婚,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遂判决,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即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实践中,该条款被一些不诚信的人所利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认为,既然该条款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解释,那么对该条款的理解不能仅拘泥于该条款本身,还应当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对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排除夫妻一方对债务的偿还责任。
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我和她结婚后买了房子,钱是我父母出的,40万,我(丈夫)以我个人名义给我爸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了是买房子借钱,买了房子后房子由我和她一起还贷款,一起住,请问要是离婚,这40万属于我和她的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不属于共有房产,你当初也是为了证明房产为你个人所有,那么有关房产的债务就有你个人承当!如果为夫妻共有房产,有夫妻共同承担,她如果能证明,她的经济收入进行了必要的家庭开支,而你的收入一直在还房款,那么在房产分配上要有她的一份!
小编结语: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