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的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下面让我们看一则案例: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因关系不睦,于2013年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2月王某起诉李某离婚未果,后于2014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王某意外收到一纸诉状,原来在分居期间,李某于2013年5月向孙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
借款到期后,李某无法归还,孙某把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承担该笔债务。孙某认为,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而王某认为,两人已经分居一年多,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借款一事她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做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该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到底如何认定呢?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一是对内和睦夫妻感情,二是对外表现为家事代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本案多数情况下还是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夫妻分居后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如何解决?
1、双方感情破裂,分居两地,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发生债务,离婚时,不知情一方,是否需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分居时间未满两年)
2、婚前父母购买的商品房,房屋以儿女名义购买,在婚后转让出售。因购买时是由妻子父母出资,出售时夫妻双方已签订公证书,对该房屋出售表示无疑义。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丈夫提出要求追索房屋出售时的房屋总价款的50%,是否法律予以支持?婚后产生的按揭贷款的偿还,已偿还部分,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有财产?(婚后未承担供房按揭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不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但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不知情
2、父母在婚前给子女买的房屋,如明确是给其子女的,则属婚前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表示,你说的情况,主要看其父母当初买房时是否是明确给你个人的,如无明确表示,则可以认定是给你和你爱人共有的,属共同财产,那么你爱人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按揭贷款,婚前的部分是你个人所有的,婚后的属于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只对婚后的贷款进行分割,如对方没有承担供房,又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法院不可能把你在婚后的个人承担的供房款进行分割,但是对其它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要作出分割的。
小编结语:夫妻在分居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很多人很简单的认为这笔债务只是个人债务,不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确实,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分歧。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不等于离婚。因此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