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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仍承担连带责任吗?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但是很多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偿还而选择离婚,那么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仍承担连带责任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

仲成诚(男)与翁巧琳(女)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3月18日,夫妻二人向俞建国借款3万元开小商品批发部,约定2004年年底还清(不计利息)。逾期仲成诚以生意亏本为由未按时还款。2005年6月、9月,仲成诚夫妻俩共计偿还借款1.5万元,剩下1.5万元未付。2005年11月,仲成诚与翁巧琳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归翁巧琳抚养,全部财产归翁巧琳所有,共同债务由仲成诚偿还。2006年春节期间,债权人俞建国讨债未果,2006年3月23日,将仲成诚与翁巧琳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1.5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两被告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仲成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建国人民币1.5万元,被告翁巧琳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帮专家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仲成诚与翁巧琳夫妻二人向俞建国借款3万元开办小商品批发部,是夫妻双方为了生活需求而从事小商品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仲成诚夫妇向俞建国借款是缘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费用不足,不论该债务以夫妻两人中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产生的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仲成诚与翁巧琳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即使该欠款是仲成诚夫妻中的一人名义所借,在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俞建国也有权向仲成诚与翁巧琳要求偿还。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的时候,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因购置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小编结语:连带清偿责任通俗讲就是,谁有钱谁还。很多情况下夫妻离婚的时候会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来偿还。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无法约束第三人,也就是说,债主依然可以起诉两个人要求还款。现实生活中,为了躲避一些债务,原本恩爱的夫妻双方,试图通过协议或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协议约定或离婚的方式,从法律角度而言,是无法逃避债务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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