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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那么,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更多如何提起李虎损害赔偿要求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而且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提出时间、适用范围等也要符合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提起。

1、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

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

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等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时,双方就赔偿形式、数额与给付时间亦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5、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规定,因此应根据个案从以下方面斟酌确定具体数额: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产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

5、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教育或须用于子女受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

6、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网友咨询:搜集配偶偷情证据未必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张某(男)与吴某(女)婚后因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张某经常在外和朋友喝酒玩耍,结识了异性朋友,吴某怀疑其有了外遇。某日,吴某偶然发现张某与赵某(女)关系暧昧,便跟踪二人至宾馆。吴某遂约集亲友闯入宾馆,将二人捉奸在床。报警后,经民警劝解各自疏散。事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并以曾将张某赵某捉奸在床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数万元。

本案中,吴某因不能提供张某长期、稳定的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的证据,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主张损害赔偿数万元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是否适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其适用应符合以下要件:

1.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夫妻一方不履行对配偶的忠贞义务,实施了破坏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其配偶的人身或精神造成了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与双方离婚存在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具有主观过错。

《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误解了该法第四十六条的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认为只要取得配偶偷情的证据,就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或支持损害赔偿的证据。现实中,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情时,都会极力地掩饰,即便偶然被其配偶发现或捉奸,也无法取得其“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有的人或出于为离婚时得到赔偿,或为了报复等目的,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证据,但往往弄巧成拙,揭露了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即便夫妻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配偶存在与他人有通奸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同居”。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包括四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有重婚行为

判断重婚的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长期生活,但不领取结婚证,对外以夫妻相称。

重婚证据形式:结婚证;身份证;书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重婚证据获取方式:到婚姻登记部门获取;到邻居、物业、单位、居委会、亲戚等出具的书证;房屋车辆的所有和使用情况。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形式:书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房屋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情况。

制裁与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要严格的把握,不能滥用,如果滥用有可能会涉及到人权。法律做这么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其他的行为也被包括进来,比如通奸、一夜情,我们认为只是道德层次的问题,不能上升为法律制裁的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主要证据形式: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报告(法定证据);医院诊断、病历(辅助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是家庭成员。法院都是要依据家庭暴力指南判的,现在法律规定叫家庭成员,比如不是丈夫打的,是公公打的,公公的解释是说,我本来打我儿子的,我儿子躲开了,我打到媳妇了,我们有法医鉴定报告,虽然不是她丈夫打的,但但是因为共同居住生活,也是属于家庭成员,而且他确实使用了暴力,女方必须要离婚,法院判决家庭暴力成立,多判了20万。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实施家庭暴力更为严重,我国婚姻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才增加去的。有人说家庭暴力的增加是重复的,家庭暴力也是虐待的一种。我们认为家庭暴力一定要单独提出来,有的家庭暴力情况,虐待包含不了,比如说家庭暴力,我只打了一次,不是长期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但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虐待是要构成刑事犯罪的,作为法律概念把它们清晰的分开,更重要。

虐待的方式和家庭暴力还不同,虐待的方式有很多,除了家庭暴力以外,长期的打骂、不给饭吃、让他受冻、有钱不给看病等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些都可以构成虐待,构成刑事犯罪。目前遭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一般为患病残疾的家庭成员,现在有的人提出来精神虐待也算虐待,这确实没有证据做证明,现在法律概念不包括精神虐待,就是包括肉体、能表现出来、有证据证明的。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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