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前常识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方法?

核心提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被告顾某某、汤某于2000年1月结婚,2005年3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婚姻存续期间,顾某某于2004年1月6日向居某某购买渔网,价值85000元,因顾某某无力支付现款,当日,顾某某向居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居某某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此后,顾某某陆续向居某某还款计54000元,尚欠31000元,经居某某追要后,顾某某于2005年1月10日向居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计划载明:顾某某计欠居某某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有欠条)定于2005年1月16日前归还。如果不还,居某某起诉顾某某,一切后果,一切费用全由顾某某一人承担。由于顾某某到期后未能按约还款,居某某追要无果,以顾某某和汤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分歧:汤某对本案所涉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顾某某在与汤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居某某购买渔网,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顾某某在向居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中表示该笔货款由其个人承担,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系顾某某的单方行为,不能认定居某某与顾某某将该笔债务约定为顾某某的个人债务,故汤某对与顾某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意见二:顾某某向居某某承诺其所借债务由其清偿,其出具的欠条已为居某某所接受,现居某某要求汤某承担清偿该债务,不应支持。

分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汤某对本案之债是否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关键在于本案所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形成的债务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所涉债务系顾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居某某购买渔网所形成的债务,但是顾某某在向居某某出具的计划中已明确载明此债务由其个人清偿。据此,该债务应当按最高院的上述规定认定为顾某某的个人债务。汤某已与2005年3月与顾某某离婚,双方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故汤某对上述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意见一认为顾某某向居某某出具有还款计划中所载“一切后果,一切费用全由顾某某一人承担”是单方意思表示,笔者认为不妥。首先,顾某某在债务最初形成之时,已向居某某出具了欠条,居某某并无日后索债缺乏凭证之忧,其不接受顾某的还款计划,对其权利的保护不会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其二,顾某所书还款计划已为居某某所接受,其对顾某某所作的由其个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始终未予反对。其三,协议的形成由要约与承诺两部分组成,承诺又区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类。顾某某在承诺还款的计划中实际上对还款期限提出了要约,居某某虽然未明示认同顾某某的意见,但其行为已构成对顾某某意见的默示。以居某某未明示而认定顾某某所为系单方行为是不妥的。

网友咨询: 如何鉴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一周男方把银行卡钱转到其他人名下,这钱算不算是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常识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