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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核心提示:离婚案件情况越来越复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大部分当事人对离婚损害赔偿还不是很了解。那么,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要求损害赔偿?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

无过错方是指婚姻关系中,相对于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该方无以上行为。

新《婚姻法》规定有过错方须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行为在支付离婚代价的同时 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项新规定符合法律的激励功能,有利于矫正人们的行为,并对具体社会行为加以调控,同时有利于在新形式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每一个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社会的整体稳定。新《婚姻法》增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对无过错离婚原则的一种补救措施,以平衡因离婚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但是不容否认,相关的法律制度人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具体而言,比如:

(1)在离婚诉讼中因对方重婚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无过错的受害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有重婚行为的对方配偶,却并未对与对方配偶重婚的相婚者(主观亦有过错的,存恶意的)承担何种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作具体规定,这又是法律的 不尽完善之处,有待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探讨、健全。

(2)就离婚损害责任的要件是否构成要件,在法律上还应具体地加以规范利用,首先是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导致破裂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即从 本质上讲,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缘由,如果夫妻间感情并未破裂,即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决断地判定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请求权人基于无过错(即无任何对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才能有权提出索赔请求,反之,则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中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项。

网友咨询:丈夫家暴后我出轨了,离婚时是否可以申请损害赔偿?

丈夫家暴后我出轨了,离婚时是否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家庭暴力(家暴)情况符合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由于你自身的出轨行为具体是怎样现在无法判断,假设你的出轨行为已经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二、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小编结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更多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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