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让我们通过两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案例一、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清偿
【案情回顾】
张某与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确认共外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 11月,张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某遂请求刘某偿还24271元。而刘某辩称,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等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帮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向夫方提起了诉讼,要求夫方清偿债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 共同债务,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债务48542.1元, 原告与被告也有约定均分,故原告对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 行垫付的债务24271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离婚前的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购置房屋曾向孙先生多次借款,后由于种种原因张女士和其前夫诉讼离婚,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孙先生凭借条多次向张女士和其前夫索要借款,张女士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她全部偿还。其前夫辩称,借款人为张女士,其不负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孙先生将他们诉至法院。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的借条在借款人离婚后能否向原夫妻双方主张?
【婚姻帮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因张女士前夫不能证明张女士借款时与孙先生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张女士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置房屋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网友咨询:共同债务承担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由谁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
1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小编结语:夫妻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是离婚了也需要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双方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无法对抗第三人,关于离婚债务共同偿还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离婚债务共同偿还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