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方某于2004年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后,夫妻二人开了一家婚纱店,男方还另外有其他生意,两人小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方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10年1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刘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经营婚纱店,出入各种场所。后来,方某与刘某感情逐渐淡化。方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10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刘某拒绝履行义务。
【问题】
1、方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
律师分析:
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方某5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律师建议:
对弄假成真的假离婚来说,夫妻婚姻解体带来的巨大代价(包括财产、子女、精神痛苦等方面)显然不是区区十几万元房贷利益所能弥补和挽回的。另外,如果另一方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建议读者避而远之。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题补充:
1、为躲债而自愿放弃财产协议无效
对夫妻来说,逃避债务最好的方法似乎是离婚,并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将夫妻财产全部转化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对债务是知情的,这种放弃财产协议即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想通过离婚的方式躲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2)配偶方对恶意躲债是完全不知情的。
否则,离婚达不到躲债的目的。
2、事后复婚的协议无效
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法律则认定当事人已经离婚。即使事后任何一方不复婚,另一方也不要拿着复婚协议去要求恢复法律关系。那对于财产方面的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夫妻债务怎么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网友咨询:夫妻假离婚
男子为逃债,夫妻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妻子名下,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债权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关于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假离婚逃避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