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房屋离婚时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二、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怎样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分析
协议离婚分割房产事后反悔拒绝过户
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原、被告至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章某某归宋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无现金实物分割,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男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章某负担等。
原、被告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产权证上登记为宋某姓名,章某要求宋某配合其将该房产过户为其本人姓名,宋某因其不同意离婚协议的房产分割内容,故不予配合过户,章某遂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宋某配合其将房产过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后又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宋某名下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章某所有,双方并据此进行了离婚登记,则该约定对章某及宋某均具有约束力,在章某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宋某有义务配合章某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宋某辩称其系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但其于2013年8月提起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之诉已撤回起诉,在本案中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章某的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所签,故对宋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高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章某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法: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因履行离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只能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办理过户手续。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我结婚13年现面临离婚,我丈夫婚前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有房产证,土地性质划拔。后该房屋一套拆分为两套,重新办理了两套房产证,新办的房产证均为夫妻两人名字。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以上(本案)处置的,依据其产权权属机关的文件,具有依法分割的权利,如没有出现应当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则应予以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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