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判给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网友咨询: 我和老公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我是云南人,我老公是福建的,他脾气不好,经常会动手打我,现在我想和他离婚,但是我没有正式的工作,但是抚养孩子是绝对没问题的,因为我家里的条件还不错,另外我们在婚后,还向我家里人借了7万元买房,并且没有写借据,现在买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给我们,一旦我们离婚,这个债务是不是双方承担?我是真的很想要我的孩子,有什么方法会有利于法院把孩子判给我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子女不满两周岁,归女方抚养;
2)子女超过两岁,不满十周岁,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生活、学习等因素考虑。处理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客观实际方面:1、子女更多随哪方一起生活;2、双方的经济收入;3、双方各自家族的环境。
3)子女超过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尊重子女自己的意见。
4)子女超过十八周岁,不需抚养。
以上是法律解决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协商不能时的一般原则,其中两周岁、十周岁为粗线条,左右一周岁均可适用。
对于债务,属于第三人的权利处分,该权利是否成立系另一层法律关系。离婚时,如果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分割,由第三人另行主张。因此关于此债务,需要对方认可。例外情况:如果此借款系你父母支付的,则按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债务不能成立。
小编结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关于离婚孩子怎么判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