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夫妻双方都有过错,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有一方家暴或者出轨了,另一方用同样的手段“报复”的,离婚时就没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了。而且万一自己没有掌握到对方出轨的证据,但对方掌握到了自己出轨的证据,还会得不偿失。因此如果对方作出了家暴、出轨、虐待等行为,保留好证据,比“以牙还牙”更明智。
网友咨询:夫妻双方均出轨离婚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2010年10月,熊猛经人介绍和耿萌结婚。由于熊猛经常赴外地表演,其在演出过程中与女同事发生关系,并发展为恋人关系。耿萌为了报复熊猛,也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之后,二人关系不和,感情逐渐破裂,熊猛虽极力弥补,但“破镜难圆”。2011年以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4年6月13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熊猛、耿萌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忠实履行夫妻义务。由于双方的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从2011年分居至今,现原告熊猛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原告熊猛要求离婚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准许。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依法分割。法院遂作出原告熊猛与被告耿萌离婚的一审民事判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熊猛与被告耿萌夫妻均出轨,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原告熊猛与被告耿萌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能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是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于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即(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更多夫妻双方均有重大过错行为的可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