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怎么分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二、没产权证离婚时怎么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十九:按揭贷款买房离婚具体怎么分?
【案例简介】
李某与宋某2005年6月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60万元的30%,其余42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利息总额为4.4万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李先生一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按月还款的义务。2006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截止2006年5月,双方已还房贷款2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22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由于李先生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80万元,双方对此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按揭贷款所得房产能否进行分割,以及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是可以分割,在此案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的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
(二)按揭贷款如何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哪些属于其中的共同财产。在明确了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
20÷(60+4.4)×80÷2=12.4万元。
这里的12.4万元是房屋增值部分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得的价款,由于此房屋的首付款是在婚后支付的,所以首付的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分得9万元。
综上所述,得不到房产的一方应当得到的补偿为18万元+12.4万元+30.4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我结婚13年现面临离婚,我丈夫婚前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有房产证,土地性质划拔。后该房屋一套拆分为两套,重新办理了两套房产证,新办的房产证均为夫妻两人名字。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以上(本案)处置的,依据其产权权属机关的文件,具有依法分割的权利,如没有出现应当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则应予以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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