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给女方的房产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一方的婚前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方父亲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女方,那就是明确只赠与女方的,所以说房子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二、如何收集买房出资证据
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的,产权最好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果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双方最好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或双方对此房屋所占的份额。如果没有登记又无约定的,需要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收集上面所列的证明材料。如,汇款证明、银行转账(取款)证明等等。另外,还贷的单据也要保存好,只要是能证明自己对房产出资的相关证明都应该保留好。
至于如何收集以上买房出资的证据,也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此提醒一下,尽量避免用现金支付,即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尽量将房款直接汇至开发商账户,不要汇至对方账户。
买房出资证明就说这么多,希望上面的文章可以真正的帮助到您。即使不会搜集出资证明,最起码您在看的时候,明白该收集哪些证据,这也是一点贡献吧。
婚姻破裂无法挽回的时候,除了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另一个就是房产等财产分割的问题,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尤其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时候,离婚调查就显得很重要。
案例分析
离婚后一波三折的房产分割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上个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在已经成年,本来想着能够安享晚年,但是2010年,已经50多岁的夫妻二人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已经分割。可是,2011年周先生却从别人那里打听到王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自己却一无所知,原来,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家里的经济大权一直是王女士掌管着。而周先生性格懦弱,对经济也不感兴趣。2007年颇有经济头脑的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买房时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状况说明,办各种手续的时候也是王女士自己一个人办得,于是这套房屋就登记在王女士自己一人的名下,2008年这套房子赶上拆迁,获得80万元的拆迁款,拿到钱款后又买了一套房屋,这次她像房产部门出具了一份已经离异的婚姻状况声明书,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说自己已经离婚,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而事实上王女士2010年才办理离婚手续,这两套房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周先生要求与王女士分割房产,协商不成,周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就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能够再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房产是王女士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王女士编造了一系列的假证明,但并不能否认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所以此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有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再次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
新婚姻法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我和老公由于我们婚前是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的,并没有过多的接触,接触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因此我们双方经常因为一下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出现打架的情况。然后我们就离了婚,请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且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法院应该对此部分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父亲给女方的房产离婚时归谁?如何收集买房出资证据?”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收集买房出资证据的相关内容。关于父母出钱买房的归属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