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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精神赡养很难实现吗?

核心提示:争论已久的所谓“不常回家看看将犯法”终于水落石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些规定对于子女来说都是起码的要求,按理是没什么可说的,但事实上质疑之声却不绝于耳,这不能不让人心存忧虑:难道精神赡养真有这么难吗?下文做了详细解答。更多精神赡养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哪怕是缺乏孝心的人口头上也多是主张孝道的。因此,很多人只是强调“常回家看看”的难处,认为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下,法律过度干预私人空间反而会有不良效果。客观地说,诸如此类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比如,在探亲休假不落实的情况下,在外地打工的人怎能经常回家?即使有时间,全年的收入恐怕也不够来来回回的路费。而即使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城市,也难免因工作紧张无闲暇、养家糊口压力大而无法“常回家看看”。确实,强扭的瓜不甜,硬逼着子女回家看看,说不定反而让老人心里别扭。

可是,很多人在诉说回家的苦衷时,并没有真正读懂法律。“家庭成员若与老年人分开居住,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表述得很明白,“看望”与“问候”都是精神赡养的方式,难以做到“常回家看看”,经常打个电话、发个短信总不至于有心无力吧?其实,法律规定只是人人都应坚守的道德底线,只要心存孝心谁都不难做到。事实上,如今的孝顺儿女也并非“父母在不远游”,无非是再多的困难、再远的距离也阻挡不了他们的孝心。

不可否认,在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冲击的现实语境下,孝道同样难免滑坡。而法律虽然不足以成为标杆,却能以国家的强制力托起道德,使之免于沉沦。眼下,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异地就业现象增多,使越来越多的老人处于孤独之中,“常回家看看”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用法律确立子女精神赡养的义务,是时代所求也是民心所向。

在新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内首例判决在无锡北塘区法院新鲜出炉,两名被告人除被判承担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司法实践及时跟进,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正能量。诚然,法律难以排解个案的无奈,甚至难以解释多久回家一次、问候一番才算“经常”,但却可以通过一次次伸张正义起到教化公众的作用,使精神赡养的道德自觉深入人心。

网友咨询:赡养老人问题

如何解决老人赡养问题?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 限 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编结语:“常回家看看”或许真的不容易,但至少应该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通过立法将精神赡养由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显然有利于形成一股强大的推力,促使全社会共同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精神赡养很难实现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精神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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