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三、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
五、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变更
法院判决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
一、 法院判决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基本原则。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自1993 年以来都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 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夫妻双方只有把握好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 养费的承担的基本原则,才能在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战争中获胜。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不依单方意志为转移,需要以子女的成长和利益为依归。
二、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母方享有) 。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
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母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父方承担。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父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 母方承担。
三、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并没有 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 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若父方或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有其承担,离婚子 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
四、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方向。
律师认为, 夫或妻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 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有利于 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 明显不利;若子女长时间随一方生活或长期接受已方父母照顾的,对 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利于 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 生活,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对争取离婚子 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也有利于已方争 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网友咨询: 抚养权问题
你好 我目前有困扰 想听到解答 双方想离婚可男方不想抚养孩子 我没有母亲 没人帮着带孩子 日子过不下去了 不然也不会离婚 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在这里大体介绍一下: 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五、离婚后,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变更。
离婚后,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一方要求变 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若离婚后,双方通过协议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具有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法律效力。
除此以外,若一方有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起 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
小编结语:抚养费承担的物质条件和标准。在发起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诉讼以前,不但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知已知彼;更期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文学会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诉讼前尽量收集对已方有利的证据。关于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