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公房承租权夫妻均有的情况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离婚公房承租权归一方所有的情况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4、6等2种情况: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4、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十九:按揭贷款买房离婚具体怎么分?
【案例简介】
李某与宋某2005年6月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60万元的30%,其余42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利息总额为4.4万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李先生一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按月还款的义务。2006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截止2006年5月,双方已还房贷款2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22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由于李先生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80万元,双方对此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按揭贷款所得房产能否进行分割,以及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是可以分割,在此案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的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
(二)按揭贷款如何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哪些属于其中的共同财产。在明确了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
20÷(60+4.4)×80÷2=12.4万元。
这里的12.4万元是房屋增值部分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得的价款,由于此房屋的首付款是在婚后支付的,所以首付的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分得9万元。
综上所述,得不到房产的一方应当得到的补偿为18万元+12.4万元+30.4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
丈夫在婚前,单位送了他一套福利房,是他的名字,2012年我们一起将房权买下。如今我们因感情问题闹离婚,而丈夫认为房子是单位给个人的,我无权分割。请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我能分割这套房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你有权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公房承租权夫妻均有的情况?归一方所有的情况?“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公房承租权的一些情况。关于离婚时公房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