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离婚房产归属
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是指: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房产该如何过户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等。离婚时,如果一方得到了房产,就要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办理过户呢?下面将为你介绍:
1、无论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都是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如果离婚时法院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如果是协议离婚,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话,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是离婚后直接到公证机关将离婚协议公证,房产交易中心一般会认公证后的离婚协议。
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分割的条款应当有效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
2009年8月21日,刘某与王某在都江堰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就财产处理等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书第二条载明: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境内砖混结构的小青瓦房10间,男、女双方各分5间,其中西方五间归女方,东方五间归男方;21英寸彩电、消毒柜、两轮摩托车归女方所有,34英寸的彩电、洗衣机、三轮摩托车归男方所有。2009年11月24日,王某在未经刘某许可下,将该10间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以590 008元的价格转让与第三人。现该房屋已由买受人重新修建并居住使用。现房屋转让款590 008元由王某保存。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修建,没有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经原审法院释明,刘某对自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的5间(靠西方)小青瓦房归刘某所有”变更为“判令王某向刘某支付转让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的10间小青瓦房价款590 008元的一半”。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在婚后共同修建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境内砖混结构的小青瓦房10间,刘某、王某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等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履行。但王某在与刘某离婚后,未经刘某的同意,将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有的房屋转让于他人,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重新修建。即原诉争房屋已经灭失不能进行实物分割,一审法院支持刘某对该房屋取得的收益590 008元享有相应权利。因宅基地的使用权系王某基于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村民的身份而取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刘某享有房屋收益权利的30%,王某享有房屋权利的70%。对刘某要求的21英寸彩电、消毒柜、两轮摩托车归其所有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房屋收益 177 002.4元。二、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21英寸彩电、消毒柜、两轮摩托车归刘某所有。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
丈夫在婚前,单位送了他一套福利房,是他的名字,2012年我们一起将房权买下。如今我们因感情问题闹离婚,而丈夫认为房子是单位给个人的,我无权分割。请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我能分割这套房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你有权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怎么确定离婚房产归属?离婚房产该如何过户?”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确定离婚房产归属方法以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关于离婚房产归属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