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网友咨询: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程序
怎么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有什么程序?
婚姻帮律师解答:
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收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者孤儿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③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④落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收养证》和本人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准予落户。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