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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哪些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核心提示:基于房屋租赁协议所涉及的被出租的房屋是承租房,那么承租人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呢?离婚时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哪些房产离婚时时不能分割的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离婚时承租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承租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

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二、哪些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在我国,四类房屋离婚也不能分割

1、用他人身份购房

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

2、买二手房未过户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做分割。

3、受赠、继承未过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做出种种限制。

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分割的条款应当有效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

2009年8月21日,刘某与王某在都江堰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就财产处理等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书第二条载明: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境内砖混结构的小青瓦房10间,男、女双方各分5间,其中西方五间归女方,东方五间归男方;21英寸彩电、消毒柜、两轮摩托车归女方所有,34英寸的彩电、洗衣机、三轮摩托车归男方所有。2009年11月24日,王某在未经刘某许可下,将该10间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以590 008元的价格转让与第三人。现该房屋已由买受人重新修建并居住使用。现房屋转让款590 008元由王某保存。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修建,没有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经原审法院释明,刘某对自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的5间(靠西方)小青瓦房归刘某所有”变更为“判令王某向刘某支付转让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的10间小青瓦房价款590 008元的一半”。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在婚后共同修建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境内砖混结构的小青瓦房10间,刘某、王某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等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履行。但王某在与刘某离婚后,未经刘某的同意,将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有的房屋转让于他人,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重新修建。即原诉争房屋已经灭失不能进行实物分割,一审法院支持刘某对该房屋取得的收益590 008元享有相应权利。因宅基地的使用权系王某基于青城山镇青城村3组村民的身份而取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刘某享有房屋收益权利的30%,王某享有房屋权利的70%。对刘某要求的21英寸彩电、消毒柜、两轮摩托车归其所有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房屋收益 177 002.4元。二、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21英寸彩电、消毒柜、两轮摩托车归刘某所有。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

丈夫在婚前,单位送了他一套福利房,是他的名字,2012年我们一起将房权买下。如今我们因感情问题闹离婚,而丈夫认为房子是单位给个人的,我无权分割。请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我能分割这套房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你有权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承租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哪些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承租房的处理办法。关于离婚时承租房处理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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